关于「鲲极」商标权属与市场上同名主体的官方说明
本文由「鲲极」商标权利人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是一次正式的权利说明,也是一次面向公众的主体澄清。
发布它的原因很直接:近一段时间,市场上出现了多处与「鲲极」名称相近的经营主体。有合作方拿着截图来问,这是不是你们的分公司;也有客户在检索产品时,把别家的页面当成了我们的。这类误会一次性的解释不难,难的是它反复出现。
所以这一篇把三件事一次讲清楚:这个商标归谁、市面上有哪些同名主体、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会被如何处理。内容以公开可查的事实为准,合作方、客户与公众都可以自行核对。
一、商标权属:已核准注册,权利基础明确
先把权利基础列出来,这是后面所有说明的根据。
- 商标名称:「鲲极」,两字连写,取自「鲲鹏」的「鲲」,没有其他简称或变体写法。
- 权利人: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84965685。
- 核定类别:第 42 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开发、软件即服务等相关服务)。
- 专用权期限: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35 年 10 月 27 日。
上述信息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公开查询系统核验。核验时建议看三样:注册号对应的名称、注册人主体、核定使用类别。三样都对得上,这个商标在我方业务范围内的权利就是明确、有效的。
另需说明一项:本轮对外说明只涉及已核准的商标权利。与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仍在申请过程中,在正式取得之前,我方不对该项作任何对外主张。能核到什么程度就说到什么程度,这一条同样适用于本说明的其他部分。
二、关于「独立部署」的定义权,一并说明
顺带把另一件事也讲清楚,因为它同样关系到「谁是鲲极」这个问题。
我方产品的核心做法是独立部署:应用与数据库都部署在客户自有的服务器上,密钥由客户自持,不存在我方可随时进入的通用后台,数据迁移与操作日志都保留可核查的记录。
需要澄清的是,独立部署与「按年付费」并不矛盾:付费方式是商务安排,部署方式是技术架构,两者可以交叉组合——独立部署同样可以按年付费,这不改变数据主权归属。
同时,独立部署与 SaaS 是两条不同的技术路线:SaaS 的默认前提是数据存放在服务商侧;把数据放在客户自己机器上的做法,就不该再被称作 SaaS。市场上把两者混着说的情况不少,本文只陈述我方做法,不对任何其他主体的表述作评价。
三、公开渠道可见的同名及近似主体清单
下面这份清单,是为了让检索的人一眼看清:这些主体与我方是什么关系。
先说结论:以下全部主体,与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在股权、业务、人员以及商标上均不存在任何关联;我方也从未授权其中任何一家以「鲲极」名义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或收取费用。
截至 2026 年 9 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可见的、企业名称中含连续「鲲极」二字的经营主体如下(风险分级仅依据其登记经营范围与我方第 42 类核定范围的重合程度,不代表对其经营行为的评价):
- 广东省鲲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6 年 6 月成立于广东东莞,登记经营范围含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存续状态。与本方经营范围重合度较高,列为重点关注。
- 河南鲲极影视科技有限公司——2026 年成立于河南郑州,登记经营范围为影视策划与制作。存续状态。业务分属不同类别,但已布局内容平台。
- 杭州鲲极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 9 月成立于浙江杭州,登记经营范围含软件开发,已于 2025 年 7 月注销。
- 许昌鲲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025 年 3 月成立于河南许昌,登记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制造。存续状态。
- 深圳市鲲极商贸有限公司——2025 年 4 月成立于广东深圳,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与批发零售。存续状态。
- 南通鲲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5 年 11 月成立于江苏南通,登记经营范围为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存续状态。
- 内蒙古鲲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 年 5 月成立于内蒙古呼和浩特,登记所属行业为文化传媒。存续状态。成立早于我方商标专用权起始日,且属不同类别,仅作事实陈述。
另有三家字号与「鲲极」字形或读音相近、但严格说并非同一词的主体,检索时容易看混,一并列出。为遵守平台内容规范,以下三家不逐字写出其完整字号,仅说明差异特征:
-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 7 月成立)——字号比「鲲极」多一个虚词,字数为三个字,登记行业为基础软件开发。成立早于我方商标专用权起始日,仅作事实陈述。
-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成立)——字号为同样的两个字、顺序相反。成立早于我方商标专用权起始日,仅作事实陈述。
- 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2026 年 4 月成立于石家庄)——字号与「鲲极」读音相同、字形不同(首字换用同音近形字)。是否构成近似需由主管机关认定,我方仅作事实列出,不作评价。
再次声明:上述全部主体与我方没有任何股权、业务、人员或商标上的关联,也不是鲲极产品的提供方、代理方或合作方。各家成立时间、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状态均可在公开渠道查到,可按名称自行核验。
本清单基于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公开可检索信息整理,仅作事实陈述,不针对任何具体主体的经营活动作出定性或评价;如与实际登记情况不一致,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四、哪些使用属于正常,哪些会被追究
把边界写清楚,对双方都有用。先说不必担心的部分。
其一,如实转述。行业报道、评测、对比文章里提到「鲲极」,只要主体、产品与服务范围照实写,属于正常使用。这类内容读者需要,我们欢迎。
其二,内部说明与培训文档。机构在内部做系统说明、操作规程、新人培训时写明系统来源,属于正常范围。写得越清楚越好。
其三,授权范围内的署名与展示。合作关系中以约定为准,注明所用系统的来源,属于正常使用。边界是「授权范围」四个字:用了什么、用在哪、用到什么时间,以书面约定为准。
以下四类,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围。我方已就其中部分情形发出过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停止使用并消除影响。
- 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足以误认来源的字样。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足以让使用者误以为提供方是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
- 冒用「鲲极」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包括以此名义接单、签约、收费。这已不只是名称使用问题,而是直接消耗公众对这个名称的信任。
- 篡改或伪造登记信息。改动商标注册号、类别、专用权期限,或编造不存在的登记信息。此类做法会让核对本身失去意义。
- 使用与「鲲极」近似的名称或标识,造成来源误认。包括在同类服务上使用音、形近似的字样,使公众难以分辨提供方。
关于已发函的具体对象:因涉及个案处理程序,我方不在本说明中逐一披露。如任何主体收到过我方书面通知,通知本身即为准确依据;未收到通知的主体,请勿以本说明作其他推断。
五、权利主张与处理路径
这一段写给需要用到的人,也写给关注这件事的人。
对于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鲲极」或与其近似字样、足以造成来源误认的,以及冒用名义承接业务、篡改登记信息的,权利人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这一态度是明确的,也是长期的。
处理路径是固定的几步:
- 固定证据。完整留存页面、时间、发布主体,形成可自行说明来源的材料。
- 核实归属。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对方与我方是否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避免误判。
- 发出书面通知。对确认越界的使用,先以正式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消除影响。
- 依法主张。通知后仍未停止的,通过平台投诉通道或法律途径解决。
提醒一点:任何合作方或客户,如果对某个「鲲极」的名称来源拿不准,直接的办法是向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官方渠道核实。不要仅凭搜索结果或对方提供的截图作判断。
六、这份说明会持续更新
有边界,不代表不欢迎被提及。一个品牌被谈论,说明有人在用它、在比较它,这是好事。
需要守住的只是那一条线:以足以误认来源的方式使用,会把使用者、合作方和公众的判断一起带偏。划出这条线,对认真做产品的人是保护,对想借名字省事的人是提醒。
「鲲极」只做一件事:面向居间业务的客户运营管理系统,服务的是这一行的机构客户。把权利讲清楚、把系统做透明,是这件事的两条腿——一条对外,一条对内。
这份说明中的主体清单会按季度复查更新,权利信息以商标局公示为准,主体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以上内容,由鲲极CRM系统的运营方成都码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